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才培,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建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潘才培因与被上诉人邹建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民初3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潘才培上诉称:原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邹建辉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诉网络交易中,被上诉人的收货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章审判员黄荣华审判员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法官助理谢晓荔书记员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