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坚毅,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阿里巴巴西溪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坚毅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涉事实,应追加网络购物合同的卖方为被告,上诉人郝坚毅二审期间亦提出相关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坚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巍审判员张跃文审判员刘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李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