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览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清。李富蓉与上海览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富蓉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审判员马爱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