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营部街18号3单元203号。

被告:刘华,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二路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与被告刘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红负担。审判长哲璐人民陪审员刘爱萍人民陪审员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