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加佳。

被告:淮安守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集镇。法定代表人:苑宝银。        

原告唐加佳诉被告淮安守质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唐加佳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        

审判员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