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王友鸿,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
原告何军与被告王友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审判员张新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