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德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张恩展,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德峰与被告张恩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32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  规定假一罚三赔偿原告396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00元,电话费1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公司向卖家张恩展,店铺名称为港优良品008购买iphone6sPlus手机4部,卖家标注该手机为全新原装正品,收到货后经鉴定,该手机均为假冒伪劣翻新机,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由邮政部门送达,邮政部门以姓名、地址错误退回,无法通过该地址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及地址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真伪,本院无法予以确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德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房超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