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立

被告:冯蕊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30号原告:许立,农民。被告:冯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诉被告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许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方苏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