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桂英,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元,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温州市瓯海区。

上诉人林桂英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53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上××市闵行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的,从其约定。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瓯翔审判员陈莉萍审判员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