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朗溪县。
被告:汤秋红。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汤秋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匡祖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匡祖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匡祖乾负担。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