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昆明轩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昆明轩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6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