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辛东,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马敏浩与被告辛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敏浩并非本案网络购物的收货人、网络投诉举报人和鉴定证明表中的消费者投诉人。因此,原告马敏浩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敏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退还原告马敏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陈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