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淀蒸富路20号-40号10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朱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上海乐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荣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荣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王建荣承担。
代理审判员郁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