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国昕娜,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晓雨与被告国昕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
审判长韩云龙
审判员黄葳
人民陪审员刘兰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