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虎,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唐小丽,女,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诉被告唐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虎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虎负担。审判员徐一超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