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珊珊,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洪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福乾二期18号楼5单元501室。

上诉人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向本案提出上诉。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北林区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櫆荫区,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櫆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原审法院裁定不当,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櫆荫区人民法院管辖。邹洪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通过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系被上诉人邹洪雷,其住所地为绥化市北林区,也是该合同的履行地。所以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北林区人民法院做为合同履行地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军代理审判员张银凤代理审判员吴红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