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杰林,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郑皓,男,系郑杰林直系亲属。

被告:司徒胜伟,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郑杰林与被告司徒胜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杰林负担。审判员杨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