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霞,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王莹莹与被告韩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8元,由原告王莹莹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陆玲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包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