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霞,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王莹莹与被告韩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8元,由原告王莹莹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陆玲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包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