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刘苑峰,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刘苑峰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