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鹏,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盛、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鼎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898号。

法定代表人段晓书。

原告陈鹏因与被告保定鼎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鹏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鼎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鹏撤回对被告保定鼎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江自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林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