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丽琼,女。委托代理人何鹏程(原告之兄、特别授权),男。

被告东莞市二林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大围16号。法定代表人黄伟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琼与被告东莞市二林通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琼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丽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丽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丽琼负担。

审判长李全

人民陪审员周忠新

人民陪审员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蒋聪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