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敏。

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生。委托代理人:冯爱芳,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婵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