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海,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杨有锋,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杨有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余金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余金海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