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凡凡,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继聪,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斗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西路15号之一301。法定代表人刘汉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谢帅诉被告广州市斗松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帅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谢帅负担。

审判员李美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