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
被告邵通市张蝴绵蚕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邵通市邵阳区凤霞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金兰诉被告邵通市张蝴绵蚕丝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