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简建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徐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