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许晶,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柯东与被告许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柯东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东以其欲与许晶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柯东负担。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黄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