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荣清。

被告:淄博兴茂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清与被告淄博兴茂陶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荣清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