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胜旺,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卢尚超,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严胜旺与被告卢尚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严胜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胜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胜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胜旺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员李艳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