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赵美变,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静乐县。

原告陈宇与被告赵美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判员唐彬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