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源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燕保礼。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亳州源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李富蓉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富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931.33元,减半收取计465.67元,由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代理审判员左玉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殷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