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敏,女。

被告:天猫英臣仕旗舰店。法定代表人:林用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公路41号2幢12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敏与被告天猫英臣仕旗舰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敏撤回对被告被告天猫英臣仕旗舰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李晓敏负担。审判员林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