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彭松挺,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原告俞煌与被告彭松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俞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审判员林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