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卢其进,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庆诉被告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庆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衡庆负担。审判员何颖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黄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