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健。

被告:侯瑞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健与被告侯瑞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收取155元。

审判员陈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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