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

被告:桐乡市蕊寒香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商业广场G幢110室。法定代表人:钟建明,执行董事。

在审理原告宇文义诉被告桐乡市蕊寒香菊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宇文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虎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