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子休。

被告:孙集君。

原告周子休诉被告孙集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子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子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休撤诉。本案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周子休负担。代理审判员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