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建国。
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华。
原告黄建国诉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国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鹏
原告黄建国。
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华。
原告黄建国诉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国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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