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飞,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雨蒙,女,1997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告陈建飞与被告李雨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陈建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建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陈建飞负担。

审判员唐彬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