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继忠。
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路51号顺雅名筑2座405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继忠与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继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林继忠负担。
审判员楼永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吕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