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建兵,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被告北京九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16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顺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兵诉被告北京九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兵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袁建兵负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