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怡雨,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刘怡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96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审判员乔财权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