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云诉
被告魏县泊口乡星虎超市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国栋人民陪审员杨永红人民陪审员李启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晴
原告夏云诉
被告魏县泊口乡星虎超市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国栋人民陪审员杨永红人民陪审员李启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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