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薛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都业亮,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森永达诗黑巧克力、森永达诗牛奶巧克力制品的产地是日本东京都,属不安全食品,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29.77元,并赔偿429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并非为了生活消费购买涉案产品,被告也并未出售涉案产品涉及的批次。日文标签标识的东京都的是生产商的办公地址,中文标签标识的神奈川是涉案产品生产工厂的地址,涉案产品在日本国神奈川生产。

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商品日文标签标识地址为生产者的地址为“東京都港區芝5-33-1”,但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从日本东京都进口。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冯立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伍燕燕

古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