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慧,女,1995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被告:刘海翔,男,1995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李慧与被告刘海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李慧于2016年10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慧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慧负担。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代理审判员林秋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