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贵(文)庭,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

被告:黄小女,女,生于1967年5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庭与被告黄小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庭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贵庭负担。        

审判长王丰敏人民陪审员柴燕人民陪审员李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楚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