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孙飞,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周质彬诉被告孙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保全费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