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孙飞,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周质彬诉被告孙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保全费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