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颖,居民。

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B区209室。法定代表人:周地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