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海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贝贝,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燕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

审判员成文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