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贤贺,男,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吴曦,女,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贺与被告吴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贤贺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贤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505元,由原告李贤贺负担。

审判长林伦兵

人民陪审员黄慧贞

人民陪审员宁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卢珊珊